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1號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信建材有限公司、陳靜怡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係 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訴訟金額為21,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欠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