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宏、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00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舒媄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