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3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被告
凱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5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和解書第4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積欠原告系統保全契約服務費,兩造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簽訂和解書,約定被告應自112年4月24日起分4期清償服務費,如任1期未清償,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違約金。嗣被告繳付2期後,即未再清償,為此依和解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之服務費及違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1,500元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和解書、和解書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和解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之服務費及違約金共計3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