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萬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05號 原 告 吳萬得 吳佳璋 呂華珍 張業鵬 吳宜靜 吳宜霏 賴俊達 賴俊男 蔡慧琪 李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2,560元,應繳裁判費143,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5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