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25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 代理 人 黃彰玲 江佳樺 被 告 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