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馮秀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按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準用前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亦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79條之 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二、查被告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業經廢止在案,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真正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檢附其戶籍謄本。如有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定情形,應依法提出聲請,並墊付所需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