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瑄 被 告 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 兼 特別代理人 馮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選任被告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馮秀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被告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於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下稱麥斯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游其昌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死亡,而游其昌為麥斯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迄今未補選董事,現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應訴,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聲請選任被告麥 斯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 代表人或管理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游其昌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麥斯公司之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游其昌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麥斯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執行職務,本件聲請核與上揭規定相符。又查游其昌之法定繼承人游新財、余鳳嬌、游鎮國、游世宇、游春錦及馮錫鑑均已死亡,另游富璋、游達興、游鎮陽、游議德、黃游碧良、游明珠、游雅珺、游碧瑾、游瓊瑤、游碧鶴、游瓊慧等均依法抛棄繼承,僅馮秀美未對游其昌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而為唯一之繼承人等情,亦有原告所提出游其昌之繼承系統表、111年8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39、1525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 公告及馮秀美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查。本院審酌游其昌對麥斯公司之出資額及相關股東權益屬其遺產之一部而為馮秀美所繼承,麥斯公司之資產、負債對馮秀美有相當利害關係,由其擔任麥斯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職務,應不致損害麥斯公司之利益,由其擔任麥斯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馮秀美於本件返還借款事件,為被告麥斯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