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2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潘如軒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湛然幸福時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湛然幸福時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簡字第2529號 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5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