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釧溥、林怡潔即美崙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林怡潔即美崙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案由欄中關於「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 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