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福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74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 告 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仁律師 被 告 洪福祥 洪福海 洪福仁 洪筱萱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淑娟 被 告 蔡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己○○、戊○○、丁○○、丙○○、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庚○○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348,04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己○○、戊○○、丁○○、丙○○、甲○○ 於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 公司、庚○○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48,0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