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經營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宜蘭縣政府、林姿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829號 原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林凱軍 梁顥 莊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實思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經營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