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53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黃榮裕 被 告 源進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被 告 黃心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3,84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13,8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源進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原告 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並由被告黃世騰、黃 心福擔任連帶保證人,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保證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