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謝文馨即純淨廚房概念食驗室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584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梓齡 被 告 謝文馨即純淨廚房概念食驗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6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1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70,1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