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宇森、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錦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50號 原 告 吳宇森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訴訟代理人 王宏義 陳泓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