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鄒福華、日月五角堂有限公司、賴珮立、崴瀚貿易有限公司、陳睿穎、俞秉澤(原名:俞彥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15號 原 告 鄒福華 被 告 日月五角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珮立 被 告 崴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穎 被 告 俞秉澤(原名:俞彥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8,250元, 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如以新臺幣788,2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590元 合 計 8,590元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1 元大銀行西門分行 AH0000000 111年9月25日 788,250元 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