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酒井裕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宇興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