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林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渼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