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駿博租賃有限公司、夏堃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駿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 上列原告駿博租賃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花啟豪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