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珍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陳珍琪 李易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哲、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珍琪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29萬93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9萬9300元,原告陳珍琪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李易儒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萬948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9482元,原告李易儒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