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盛公司)因與被告元動力國際有限公司、施克勳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公司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3,034元及其遲延利息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03,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互盛公司則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5,50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04元及其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