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紘懋食品有限公司、陳鈺淘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