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貫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弼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088元(計算式:13288+30800=4408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金額為1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 :1000+1000=2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