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王萍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哲辰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