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唐肇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