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唐肇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