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維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