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梁剴翔(原名梁祖 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