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淑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琬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