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睿承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尚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新臺幣4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原 告 請求金額 即訴訟標的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應繳 (新臺幣)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4萬5000元 3750元 3750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9200元 1000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