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薇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46號 原 告 李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拉菲爾國際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小字第2967號將其中被告公司 部分裁定移送本院,原告就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