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0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共 同 複 代理人 黃彰玲 江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司、鍾金帛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26元(計算式:69520+37506=107026),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3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