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簡字第563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5,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