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1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志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