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雅嚴選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晨暉有限公司)、張家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