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建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樂健康館即王星雲等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