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冠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劉冠明 訴訟代理人 游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爾美語教育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