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鄭琦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鄭琦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雄、鉅鑫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