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柏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90號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令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