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宇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原 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