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尊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春生鮮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02萬84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