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顏漢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漢昌 上列上訴人顏漢昌與被上訴人余清標、建田興業有限公司、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