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添財、)、楊萃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添財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王朝森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朝川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玉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楊萃仁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訴訟代理人 林羿萱律師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邱律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