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維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