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祥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32號 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文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簡嘉霈 訴訟代理人 陳正斌 上列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士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