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俊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德 訴訟代理人 黃宏政 黃培紋 詹雅茹 被 告 黃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520元,及其中新臺幣104,520元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4,52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