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司調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鄧筑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英森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 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