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美妗、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胡育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88號 原 告 陳美妗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何千亦 林沂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