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鄒承祐、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趙世亨、鑫積通訊有限公司、王玟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760號 原 告 鄒承祐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被 告 鑫積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玟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鄒承祐訴請求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鑫積通訊有限公司(下稱鑫積公司)給付新臺幣17,10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有起訴狀在卷可參。惟被告東森公司及鑫積公司之主事務所均在「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 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