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謝耀美、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林佑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40號聲 請 人 謝耀美 相 對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