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廖翊傑、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李昱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原 告 廖翊傑 被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4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應表明 系爭商品之具體狀況,減損價值若干,並附相關證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如